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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恒**有限公司与扬州苏**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高邮*材厂(以下简称声光厂)、宁波燎*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因与扬州苏*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昆明恒*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声光厂、燎原公司、苏*司三方间达成和解协议,声光厂、燎原公司于2007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声光厂、燎*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声光厂、燎*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声光厂负担1752.5元,燎原公司负担17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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