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高邮*材厂(以下简称声光厂)、宁波燎*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因与扬州苏*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昆明恒*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声光厂、燎原公司、苏*司三方间达成和解协议,声光厂、燎原公司于2007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声光厂、燎*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声光厂、燎*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声光厂负担1752.5元,燎原公司负担17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