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清**有限公司与姜堰**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姜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司)因与宋*、宜兴市*限公司、德清*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宁*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贝*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贝*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贝*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贝*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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