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虞晨*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司)因与好孩子儿童*公司(以下简称好孩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晨*司以与好孩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晨*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晨*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晨*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