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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孩子儿童**公司与上虞晨辉儿童**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虞晨*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司)因与好孩子儿童*公司(以下简称好孩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晨*司以与好孩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晨*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晨*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晨*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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