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姜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司)因与宋*、宜兴市*限公司、宁波*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宁*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贝*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贝*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贝*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贝*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