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忻*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忻*于2007年11月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资有限公司之间对本案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忻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忻*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0元减半为人民币3,060元,由上诉人忻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