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无*动元件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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