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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常**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6月11日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60元,减半收取7580元,保全费5520元,共计13100元,由原告常*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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