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馥**有限公司与乔*(南通**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乔*(南通*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馥*有限公司、宜兴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乔*公司于2008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乔*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乔*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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