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乔*(南通*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馥*有限公司、宜兴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乔*公司于2008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乔*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乔*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