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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等诉上海小**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江苏*限公司与被告上*品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射阳店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江苏*限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江苏*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小*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射阳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荆*、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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