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设备厂与无锡开**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公司)与被告无*设备厂(以下简称宝灵厂)、陆*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开创公司诉称:开创公司系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行业中的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了喂料机球形料斗,并据此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宝灵厂未经开创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该专利并进行销售。宝灵厂为陆*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陆*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在全国性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篇幅不小于15cm15cm。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宝灵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喂料机球形料斗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2263324.3);

二、如宝灵厂未经开创公司许可再次使用上述专利,则支付开创公司人民币50000元;

三、宝灵厂、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创公司人民币15350元;

四、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宝灵厂、陆*承担,该款由宝灵厂、陆*一并支付给开创公司;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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