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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省分行与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中国*苏省分行和被告南京*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邮寄费300元,共计335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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