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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达成电器设备厂(原名江苏省扬中市达成电器设备厂与南京**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达成电器设备厂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扬中市达成电器设备厂于200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中市达成电器设备厂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中市达成电器设备厂撤回对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扬中市达成电器设备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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