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华**限公司与林中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中与被告无锡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林中诉称:林中于2004年4月7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堆焊复合耐磨板的制造方法”的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2日,专利号为200410014589.7号,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林中发现华*司生产的产品方法与该专利技术相近,已构成专利侵权。请求判令华*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华*司承认侵犯了林中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0410014598.7);

二、华*司愿意赔偿林中经济损失3万元;

三、华*司每年向林中支付专利许可费1万元,支付期限为5年,5年后华*司可无偿使用上述专利,林中对此无任何异议;

四、上述第二、第三项华*司的应付款项以向林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购买原材料方式支付,每年购买原材料数量不低于5吨,购买期限为5年;

五、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纠纷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林中所支出的律师费由林中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