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龙*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龙岩*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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