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省*拉机厂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民法院(2007)洪*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上诉人广东省*拉机厂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拖拉机厂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拖拉机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二拖拉机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