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赣**限公司与衡阳市**发中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开发中心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民法院(2006)洪*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上诉人*合开发中心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开发中心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衡阳市*发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上诉人*合开发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