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开发中心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民法院(2006)洪*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上诉人*合开发中心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开发中心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衡阳市*发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上诉人*合开发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