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诚*限公司、商丘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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