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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飞**限公司与余谈阵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2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因专利侵权纠纷案,由西安*民法院受理,相关的保全措施亦由该院实施,上诉人只是保全申请人。故本案不是普通的损害赔偿案件,不能按保全地确认管辖。而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处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时以上诉人余谈阵因专利权纠纷向西安*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为由,提出起诉。因此,本案应为因申请中证据保全损失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所诉称之侵权行为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且原告选择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法院确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裁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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