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与被告刘*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恒*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海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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