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郭*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蔡*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蔡*负担。其余525元,退还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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