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诉被告启尔信息科技(天*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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