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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连春诉北京万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薛*春诉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对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品批发市场*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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