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滨**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滨*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热能公司)、原审被告中煤龙化哈*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哈*民法院(2009)哈知初字第2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与嘉*公司在呼和*人民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件合并审理,或者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人民法院审理。哈*民法院有偏袒世纪热能公司的行为,本案应移送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世纪热能公司以嘉*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哈*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专利号:ZL200520021954.7)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的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世纪热能公司有权选择向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或者使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审被告哈*公司的住所地及该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所在地均在黑龙江省哈*滨市,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哈*民法院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此案。嘉*公司主张关于本案应移送北京*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嘉*公司在2007年11月向呼和*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主张的是世纪热能公司等生产、销售HCT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产品等行为侵犯了其“单元式智能燃气脉冲吹灰装置及其控制方法”(专利号:ZL200410057400.2)发明专利权。该案与本案中所涉的技术虽属同一领域,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并非将原告主张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被告的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因此,两案所涉专利权不同,被控侵权产品不同,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需合并审理的情形,嘉*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内蒙古呼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嘉*公司提出应将本案移送无利害关系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不属于管辖异议的审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权利。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