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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公司与大**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公司与被告上*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0.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90.35元,由原告大行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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