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行科技(深*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行科技(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0.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90.35元,由原告大行科技(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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