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诉被告获嘉县兴*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获嘉*器材厂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器材厂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获嘉*器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获嘉*器材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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