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冰诉被告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冰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申请撤回对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卢*负担;原告卢*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00元,本院应退回1850元给原告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打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