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厦门**限公司、苏州万**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信息中心(以下称互联网中心)、厦门*限公司(以下称易名公司)、苏州万*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郑*一审诉称,WANLI.CN(以下称涉案域名)原是预留域名,却被万*司注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易*司。其在2014年1月7日向互联网中心发了电子邮件,要求注销非法注册的涉案域名,并要求注册涉案域名,但互联网中心不予回复。郑*认为互联网中心和易*司在管理域名注册的工作中,应该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对所有注册人平等对待,但却将涉案域名给万*司注册,损害了其平等注册域名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认定涉案域名注册非法无效;2、互联网中心、易*司注销涉案域名;3、给予郑*涉案域名;4、三被告承担诉讼合理开支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任何人均可以申请注册域名并根据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并使域名持有者之外的其他人丧失注册该域名的机会,本案中,虽郑*诉状中称其曾向互联网中心发电子邮件要求注册涉案域名,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应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故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基于此,在郑*未有效申请过涉案域名的前提下,其诉称的平等注册域名的权益实际上是一种注册机会,并非民事实体权利,故郑*关于互联网中心及易*司将涉案域名给万*司注册,损害了其平等注册域名的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若其认为域名管理机构和域名服务机构将预留域名给予万*司注册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主管部门主张。综上,郑*在本案中并无实际受损的个人民事权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主要理由:1、如果一个域名已经处于注册状态,直接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并要求注册的请求,符合域名注册细则的规定。向注册管理机构提起要求撤销与注册的行为,不是域名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本案中万*司注册涉案域名存在非法注册的重大嫌疑,涉案域名高价购买且注册日期在CN二级域名实施之前,非法注册的域名不应当剥夺他人合法的注册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涉案域名享有相应的商标专用权、字号权等合法权益。注册域名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万*司先于郑*申请注册并取得涉案域名。因此,相对于万*司而言,郑*如社会上不特定的普通公众一样,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在域名未经注册之前,任何公民或组织均享有平等申请注册的机会。但是一旦有人在先合法申请并获得注册,他人将丧失注册同一域名的机会。通过一审法院组织的听证可见,郑*并无证据证明互联网中心给予万*司注册涉案域名存在不当以及万*司注册涉案域名侵害了郑*诉称的平等注册域名的权益,也未侵害其任何实体权利。因此,郑*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