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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德**限公司与张**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与被告张*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8月1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建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德*司诉称:原告是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在宜兴注册成立,英文名为DOPRECISIONCompositeMaterialsco.LTD(precision在英文里是精准、精确的意思,用do作为前缀,表示强调精准精确之意)。被告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担任原告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事务。由于发展需要公司投资者提出要将公司名称缩写doprecision注册为域名建立网站,故授权被告注册该域名。2008年6月份,被告通过北京万*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于6月25日注册了www.doprecision.cn域名,原告也将购买域名的钱支付给了万*司。后原告在该域名下建立了网站及邮箱。原告一直使用该域名下的网站及邮箱进行对外商业活动和对内办交流。2014年9月3日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2014年11月被告擅自将域名解析到自己创办的江苏精*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导致原告的网站及邮箱无法使用。此时原告发现被告在2008年注册域名时就将被告自己列为了注册者,域名备案在原告名下。原告认为,原告购买了www.doprecision.cn域名,支付了购买款并将该域名一直使用于公司网站与邮箱,被告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域名注册在自己名下,并将该域名恶意解析到自己公司名下,该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网站、邮箱无法使用,给原告造成了相当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www.doprecision.cn域名为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本域名;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解析网页的费用1078元、律师费2500元及其他相关损失5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公证费用3625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其不同意停止使用www.doprecision.cn域名,原告主张的相应损失费用其不承担。www.doprecision.cn域名所有权归属于其,购买域名的钱是其支付的。其本来在2008年6月之前要求公司去注册该域名,但是公司不同意,所以其就自己注册了,但是一直没有使用该域名。公司原来的域名是www.doprecision.com,服务器在德国,导致浏览速度慢,邮箱有问题。其当时作为总经理,就将www.doprecision.com网页上的内容转移至www.doprecision.cn上,宣传时将两个网址都作为公司网站主页。2014年9月8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1月其发现www.doprecision.cn上的内容已经变成空白,就通知公司要收回该域名,公司没有答复。2014年12月初其将该网页改成精精工业公司的网站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德*司系2006年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英文名称为DOPRECISIONCompositeMaterialsco.LTD。经营范围:生产和加工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合成材料制品、陶瓷制品、五金配件及塑料制品(不含琉璃瓦及国家限制、禁止类项目)。“DOPRECISION”英文商标于2010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7666486号,注册人为德*司,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树脂(半成品);防热散发合成物;锅炉隔热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绝缘材料;电介质(绝缘体);绝缘毡;绝缘纸;绝缘体;绝缘电瓷(截止)。

2008年6月25日张*向北京万*限公司申请注册域名www.doprecision.cn,该域名购买时间开始于2008年6月25日,到期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购买期限为120月,购买费为480元。北京万*限公司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付款单位为“宜兴德*限公司”,张*并将该笔480元的费用到德*司财务报销。后域名www.doprecision.cn由德*司使用,德*司并将该域名作为公司主页,张*对此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2008年1月1日起,张*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直至2014年9月3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10月8日,张*注册开办江苏精*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防火隔热板切块、加工、销售;陶瓷制品、金属材料及制品、建筑材料、耐火材料及制品、通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五金、包装材料、塑料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11月,张*将域名www.doprecision.cn解析至其创办经营的精*司的主页。

审理中,德*司为证明其维权的合理费用,提供了公证书及公证费发发票(金额3625元),律师费发票(金额2500元),解析域名费用(金额1078元)。对此,张*质证称对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损失是原告自己造成的。

上述事实,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账凭证、报支审批单、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阿里巴巴*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院的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诉请争议的域名www.doprecision.cn由张*于2008年6月25日注册。*公司的英文名称为DOPRECISIONCompositeMaterialsco.LTD,Doprecision一词在公司名称中起到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关键作用。而张*注册的涉案域名其中包含“doprecision”单词。张*作为德*司委任的总经理,其对公司应当履行忠诚义务。其次,张*注册后,相关的注册费用已由其至德*司予以报销,且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栏载明为德*司*、域名注册后,该域名实际由德*司使用,以用于公司对外宣传,并作为公司网站主页,而张*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再次,张*在其注册域名时,本院查明其当时也并无其自己个人业务的宣传需求(在法律上其也应当恪守商业上的竞业限制)。综上,本院认为张*注册域名www.doprecision.cn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其履行德*司总经理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此而注册的域名应归德*司所有。

张*个人对该域名并无所有权。由此张*在其离职后将该域名使用于其开办的精精公司,侵害了德*司的合法权益。现德*司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德*司主张公证费、解析费、律师费,合法有据,张*应予赔偿。德*司未能就其遭受的其他损失进行举证,故对德*司要求张*赔偿其余损失的主张,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域名www.doprecision.cn归宜兴德*限公司所有;

张*立即停止使用域名www.doprecision.cn;

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兴德*限公司7203元;

驳回宜兴德*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张*负担692元、德*司负担538元。该款已由德*司垫付,张*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德*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0.1203万元。(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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