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GoDaddy.com,LLC、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GoDaddy.com,LLC、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