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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刘**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侯*与被执行人刘*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兰法督字第4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侯*2014年10月21日向兰*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经调查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侯*与被执人刘*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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