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浪沙与高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I-1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郭**与高密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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