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静*、孙*、凤*、高*、霍*、刘*、王*、白玉兰、宋*、路*、孟*、温*、顾*、朱*、王*、杜*、陈*、刘*、姜*、王*、张*、杨*、王*、王*、徐*、陈*、刘*、曲明文、王*、李*、马*诉被告鞍山*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静*、孙*、凤*、高*、霍*、刘*、王*、白玉兰、宋*、路*、孟*、温*、顾*、朱*、王*、杜*、陈*、刘*、姜*、王*、张*、杨*、王*、王*、徐*、陈*、刘*、曲明文、王*、李*、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静*、孙*、凤*、高*、霍*、刘*、王*、白玉兰、宋*、路*、孟*、温*、顾*、朱*、王*、杜*、陈*、刘*、姜*、王*、张*、杨*、王*、王*、徐*、陈*、刘*、曲明文、王*、李*、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静*、孙*、凤*、高*、霍*、刘*、王*、白玉兰宋*、路*、孟*、温*、顾*、朱*、王*、杜*、陈*、刘*、姜*、王*、张*、杨*、王*、王*、徐*、陈*、刘*、曲明文、王*、李*、马*承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62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62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1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260元,故总计应退还28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