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与威县搬运站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破产主体不存在,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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