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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福利待遇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秦*福利待遇纠纷一案,秦*不服太原*民法院(2015)并立民终字第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秦*申请再审称:其于1945年1月1日参加中*解放军,1962年调入峨口铁矿武装部工作,因太原钢*限公司将再审申请人应当享受的处县级待遇修改为副县级待遇,导致再审申请人在离休后未享受到处县级待遇,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利和荣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民法院作出(2015)并立民终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太原钢*限公司按正处级待遇给再审申请人补发工资和补交社会保险,太原钢*限公司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30万元;诉讼费用由太原钢*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要求享受正处级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秦*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秦*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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