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中*限公司华安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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