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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陕西建**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欧**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宝鸡**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欧**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无故扣押我的档案,导致我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故请求再审改判并责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欧**曾于2005年,就其1969年被下放及1982年落实政策等形成的档案丢失及退休养老待遇等问题提起诉讼,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宝渭法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裁定,以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驳回欧**的起诉。欧**上诉后,宝鸡**民法院作出(2005)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8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已经生效。现欧**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再次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宝鸡**民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欧阳林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欧阳林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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