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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铜川**运输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铜川*运输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王*是夫妻关系,王*于2014年9月24日因病逝世,生前被鉴定为工伤三级。原告现年75岁,2014年12月因病住院,目前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急需用钱治病。故: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王*(已病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926元、丧葬费3500元、遗属抚恤金67799元,共三项合计922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应该进行劳动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进行劳动仲裁,故原告王*对被告铜*运输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对被告铜*运输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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