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甲因与被申请人南*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听证、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甲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