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夏xx诉被告某县示范繁殖农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丈夫张a原系某县示范繁殖农场副场长,1991年退休,2013年1月21日因病死亡。2015年2月5日,原告以被告不给申报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支付死亡抚恤金为由向城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2月6日,原告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31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7200元。二、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22815元。三、请求被告以每月330元按月支付2015年2月1日以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张a系县属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等待遇,应由其家属申请,死者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办理,现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4项、第15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xx的起诉。
原告夏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