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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XX诉被告某县示范繁殖农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夏xx诉被告某县示范繁殖农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丈夫张a原系某县示范繁殖农场副场长,1991年退休,2013年1月21日因病死亡。2015年2月5日,原告以被告不给申报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支付死亡抚恤金为由向城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2月6日,原告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31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7200元。二、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22815元。三、请求被告以每月330元按月支付2015年2月1日以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张a系县属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等待遇,应由其家属申请,死者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办理,现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4项、第15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xx的起诉。

原告夏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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