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司诉被告赵XX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X*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3380元,本院退付其33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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