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制品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制品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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