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制品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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