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械制造厂与被告唐*限公司、唐山市*机械设备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械制造厂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山市*机械设备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永顺机械制造厂撤回对唐山市*机械设备厂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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