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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司唐山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宁德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司唐山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德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宁*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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