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宁德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司唐山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德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宁*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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