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天津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天津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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