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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七宝兴旺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年**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闵行七宝兴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年*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闵行七宝兴旺建材经营部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闵行七宝兴旺建材经营部以被告上海年*限公司经营地及票据付款地均在上海市松江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后,至上海市松江区向被告上海年*限公司提起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七宝兴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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