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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日**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日*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日*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发生阀门买卖关系,至2005年4月5月止,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0,426元,被告出具888367转帐支票一份,原告解入银行,因被告存款不足遭退票。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故请求判令被告付款10,294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限公司辩称:支票金额为10,294元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告欠款约为9,000元,且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日*限公司货款以人民币9,000元计,此款于2005年7月15日之前付清。如到期不付,原告有权以10,294元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76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05年7月15日之前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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