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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司与上**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公司诉被告上*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公司应支付原告上*公司票据款人民币58,0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19,000元,于同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19,000元,于同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余款20,000元;若被告上*公司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余额申请一并执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7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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