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立*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5年10月28日被告开具给原告一张编号为02464974、金额为人民币39,02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途为货款的中国*海市分行支票。但该支票因出票日期不清而被退票。此后,原告催讨支票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支票款39,026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支票款39,026元。
二、案件受理费1,571元、财产保全费410元(原告已预缴),共计1,981元;由原告负担981元、被告负担1,000元。
三、付款方式与期限:上述二项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40,026元,于2005年12月5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