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曾显波、被告杜*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信*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信银*烟台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4元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中信*烟台分行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